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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飲酒后出事,同桌者要擔責嗎?8個典型案例給出答案
        來源:廣元新聞網(wǎng) | 作者:品牌廣元 | 發(fā)布時間: 1064天前 | 6825 次瀏覽 | 分享到:

        過年期間,親友相聚免不了來幾杯。但若不幸飲酒后出事,同桌者是否要承擔責任?以下幾個典型案例告訴你答案!

        1、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蘇民申1262號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quán)益,應(yīng)當承擔侵權(quán)責任;被侵權(quán)人對損害的發(fā)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quán)人的責任。

        本案王華友生前在秦進家中飲酒,酒后騎電動車回家途中墜入水溝溺水死亡。結(jié)合本案證據(jù)和案情,可以認定王華友過量飲酒,秦進應(yīng)對王華友的過量飲酒及酒后駕車的行為負有提醒注意義務(wù),即秦進對王華友的酒后駕車溺水死亡存在一定過失,應(yīng)承擔相應(yīng)的賠償責任。

        然而,王華友作為一個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對于飲酒過量和酒后駕駛電動車所可能導(dǎo)致的后果應(yīng)當是明知的,但其對自身的安全保護卻沒有足夠注意,過量飲酒后在陰雨天的夜晚仍獨自駕駛車燈不亮的電動車回家導(dǎo)致溺水死亡,故王華友的自身因素是導(dǎo)致其死亡的主要原因,其應(yīng)承擔大部分的責任。

        而且,梅廣云、王麗華未能提供證據(jù)證明在飲酒過程中秦進對王華友有故意勸、罰、灌酒等行為,飲酒后,秦進騎電動車獨自至梅廣云、王麗華家找到梅廣云了解王華友是否到家,在得知王華友仍未到家后,秦進即回頭尋找王華友。

        因此,二審法院根據(jù)本案的具體情況,綜合考量秦進、王華友的過錯程度,酌定秦進承擔10%的賠償責任,并無不當。梅廣云、王麗華稱該賠償比例偏低的申請再審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2、寧夏回族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2016)寧民申501號

        本院認為:問存蘭主張馬明、馬亮在與鎖忠林飲酒散場時未將鎖忠林醉酒情況告知其,致使鎖忠林在無人照看的情況下酒后猝死,鎖忠林的死亡與馬明、馬亮共同飲酒存在因果關(guān)系。

        因問存蘭提交的死亡醫(yī)學(xué)證明上只寫明死者鎖忠林的死亡原因是猝死,未寫明具體原因,鎖忠林死后未進行尸檢沒有尸檢報告,無法證明鎖忠林的死亡與其跟馬明、馬亮飲酒存在因果關(guān)系。

        鎖忠林生前并未患有不能飲酒的疾病,且無證據(jù)證明馬明、馬亮有勸酒或強迫鎖忠林飲酒等行為,故馬明、馬亮對鎖忠林的死亡不存在過錯,問存蘭、鎖某甲、鎖某乙要求馬明、馬亮承擔賠償責任無事實及法律依據(jù)。

        原審法院對馬明、馬亮自愿各自向問存蘭、鎖某甲、鎖某乙補償30000元的行為不作干涉,判決馬明、馬亮各自補償問存蘭、鎖某甲、鎖某乙30000元并無不當,適用法律亦無不當。 

        3、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湘民申634號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被申請人黃司球因在參加再審申請人彭運林組織的聚餐時過量飲酒,導(dǎo)致其離開被申請人長沙文景休閑度假村有限責任公司的經(jīng)營場所時摔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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