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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杭州虎牙上訴請求及廣州虎牙答辯意見,浙江省高院認為,一審法院認定被訴侵權標識所指向的服務與涉案權利商標核定使用的第35類“替他人推銷”服務存在交叉和重合,二者構成類似服務并無不當;杭州虎牙的在先使用抗辯不能成立;一審法院根據(jù)具體情況酌情確定杭州虎牙賠償10萬元,并無不當。
因此,浙江省高院駁回了杭州虎牙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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