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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間,這30種行為將承擔法律責任!
疫情防控,人人有責
在疫情防控期間
哪些行為會觸犯法律?
會面臨什么法律責任?
據中國警察網的消息
警方提醒廣大人民群眾
以下30種疫情防控違法違規(guī)行為
及法律后果一定要了解
01
違反疫情防控管控社會管理秩序行為
1、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區(qū)、超市、菜市場、酒店等公共場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員勸導佩戴口罩的。
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以下簡稱《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處500元以下罰款。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2、出入小區(qū)、超市、菜市場、酒店等有關場所,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絕配合身份登記規(guī)定的。
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處500元以下罰款。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3、封控、封閉小區(qū)的居民拒不配合封控管理,違反疫情防控指揮部相關規(guī)定,擅自外出、聚集的。
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將處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處500元以下罰款。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確診病人、病原攜帶者,隱瞞病情、瞞報行程信息,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4、經過疫情防控卡點的車輛和人員,以沖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卡點工作人員檢查的。
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處500元以下罰款。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5、納入核酸檢測范圍的人群,不參加統(tǒng)一組織的核酸檢測的。
違反《突發(fā)公共衛(wèi)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五十一條,有關單位和個人不配合調查、采樣、技術分析和檢驗,可能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將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涉嫌構成犯罪的,將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條以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