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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新華字典》在很多人心中有著特殊的地位。自1957年至今,商務印書館有限公司連續(xù)出版《新華字典》通行版本至第11版。某出版社生產、銷售“新華字典”辭書并使用商務印書館《新華字典》(第11版)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商務印書館訴請法院判令其立即停止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消除影響并賠償經濟損失。而那出版社則認為,“新華字典”由國家項目名稱發(fā)展為公共領域的辭書通用名稱,商務印書館無權就“新華字典”主張商標權益,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
法院審理后認為,那出版社在字典上使用“新華字典”構成復制他人未注冊馳名商標的侵權行為,判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消除影響并賠償商務印書館經濟損失300萬元及合理支出27萬余元。
【說法】
“新華字典”能被認定為商標嗎?審理法官指出,“新華字典”具有特定的歷史起源、發(fā)展過程和長期唯一的提供主體以及客觀的市場格局,是保持著產品和品牌混合屬性的商品名稱,已經在相關消費者中形成了穩(wěn)定的認知聯(lián)系,具有指示商品來源的意義和作用,具備商標的顯著特征。
考慮相關公眾對“新華字典”的知曉程度、“新華字典”的使用持續(xù)時間、銷售數(shù)量、宣傳范圍及受保護記錄等多方面因素,審理法院認定原告商務印書館的“新華字典”構成未注冊馳名商標。
將“新華字典”認定為未注冊馳名商標,是否會造成排除競爭、實現(xiàn)壟斷辭書類市場的局面呢?在給予“新華字典”未注冊馳名商標保護的同時,法院也注重平衡其與出版行業(yè)正常的經營管理秩序、促進知識文化傳播之間的關系。判決明確指出,商標法對商標獨占使用權利保護的是商標本身而非商標附著的商品,給予商務印書館獨占使用“新華字典”商標的權利并不是給予其出版字典類辭書的專有權,不會造成辭書行業(yè)的壟斷。通過給予商標保護的方式,促使商標權利人更好地承擔商品質量保障的法定義務和傳播知識的社會責任,有利于促進出版行業(yè)規(guī)范有序發(fā)展。(記者 魏哲哲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