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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飲酒人在飲酒過程中對其他同飲人負有提醒、勸阻、通知的義務(wù),對醉酒者負有看扶、照顧、護送的義務(wù),此護送義務(wù)包括將醉酒者安置在對其人身安全不構(gòu)成威脅的環(huán)境之下。 本案中,盡管何妙霞、李美玉已將王玉華從飲酒處帶至何妙霞住處,但如一審、二審所言,王玉華被安置入睡的房間在空間、電燈、窗戶等方面,雖對清醒的正常人不構(gòu)成安全威脅,但對已經(jīng)部分甚至大部分喪失分辨能力和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醉酒者而言,確實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 在沒有有效證據(jù)證明王玉華是自殺的情況下,一審、二審法院認定何妙霞、李美玉因安置欠妥對王玉華的意外墜亡具有一定過錯,并無不當,并根據(jù)何妙霞為該安置房屋的租住人,李美玉為陪同安置王玉華的朋友,二審法院對何妙霞、李美玉的責任作了區(qū)分,判決分別承擔15%和10%的按份責任,較為合理。何妙霞、李美玉對其提出的其他再審審理理由沒有提供充分的證據(jù),不足以推翻二審判決。
來源:法務(wù)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