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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代購生意風生水起。很多賣家從國外采購商品,出售給國內買家。但漸漸地一些職業(yè)打假人也將“打假”的矛頭對準了這些網店。據國內十余起判決顯示,他們抓住網店在國內出售洋食品沒有中文標簽、缺乏檢疫證明、添加成分不符中國食品標準等問題提起訴訟,索要十倍賠償,屢試不爽。海外代購已經成了職業(yè)打假人的香餑餑。
本地案例
花5400元買24瓶澳洲營養(yǎng)品
起訴獲賠54000元
去年2月13日,四川資陽的謝先生在小周開設的淘寶店購買了24瓶“Blackmores輔酶Q10軟膠囊”,一瓶248元,經優(yōu)惠共花了5400元。該產品的介紹頁面顯示,這是一款產地在澳大利亞的膳食營養(yǎng)補充劑,由代購在澳洲現(xiàn)場采購。
同年2月18日,謝先生收到貨后,發(fā)現(xiàn)該產品沒有中文標簽,認為這存在嚴重的食品安全隱患,讓他無從知曉產品的營養(yǎng)成分和其他與食品安全有關的事項,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產品。此外,謝先生還在起訴狀中寫道,涉案食品的配料中含有輔酶Q10,而輔酶Q10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中收錄的品種,屬于藥品范疇。根據《食品安全法》規(guī)定,食品中不得添加藥品。
謝先生收貨后,又進行了退貨退款,并于2017年7月將賣家小周訴至成都市龍泉驛法院。
龍泉驛法院審理認為,在被告出售的“Blackmores輔酶Q10軟膠囊”外包裝上沒有標注保健品或藥品的批準文號,應認定該產品為普通食品。根據《食品安全法》第38條及92條規(guī)定,生產經營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藥品;進口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中載明,輔酶Q10為輔酶類藥。因此,涉案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而被告作為銷售經營者,理應知曉該標準,并驗明產品是否符合標準。但本案中的被告沒有盡到相應的審查義務。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因此,龍泉驛法院于2018年10月29日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被告小周向原告謝先生賠償十倍價款54000元。
小周不服,認為代購商品由國外生產,本身就沒有中文標簽。
小周的代理律師劉倬表示,通過搜索發(fā)現(xiàn),起訴小周的謝先生近幾年以海外代購的產品無中文標識為由提起的訴訟,亦不在少數(shù)?!拔覀兺茢嘀x先生是職業(yè)打假人,他的目的不是消費,而是以此賺取十倍賠償價款牟利。這種行為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也是對司法資源的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