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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兒童、少年與父母或法定監(jiān)護人不在同一戶籍。兒童、少年的戶籍隨父母一方在本地,另一方戶籍不在本地,以在本地居住的父母一方的戶籍、房產證確定施教區(qū);兒童、少年父母離異,根據與其共同生活的監(jiān)護人(依據法院判決書)的房產證、戶籍等確定施教區(qū);因兒童、少年的父母雙方均為非本市的現役軍人,兒童、少年的戶籍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或長期與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住一起,以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戶籍、房產證確定施教區(qū)。
6.“掛靠戶”?!皰炜繎簟笔侵笇和?、少年戶籍掛靠在親友或其他無直系血緣關系人戶頭,此類戶籍“掛靠”兒童、少年依照務工經商人員子女入學辦法進行安排。
7.兒童、少年及其父母戶籍不在城區(qū),但在市城區(qū)有房產的,兒童、少年回戶籍所在地學校接受義務教育,或安排到相對就近并有空余學位的學校接受義務教育。
02、市、區(qū)政府引進的特殊人才,其未遷入子女,憑法定監(jiān)護人(父母)的引進人才證明材料、特聘單位申請報告,在實際居住地就近入學。
03、如施教區(qū)內的適齡兒童、少年人數超出該施教區(qū)學校的招生計劃,則按戶籍遷入時間的先后順序確定,直到額滿為止,其余適齡兒童、少年由教育主管部門安排到其他相對就近的公辦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就讀。
04、未在規(guī)定時間登記、注冊的,視為自動放棄學位。
民辦學校招生
民辦學校招生計劃、招生范圍、錄取辦法,應報教育主管部門核準,收費項目和標準應經物價部門許可后向社會公布;招生宣傳應經教育主管部門審核備案后方可在媒體發(fā)布。民辦學校不得以組織各種考試或變相考試的方法招生,不得違反學籍管理規(guī)定在非起始年級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