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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水杜康酒廠,擴建于1972年,標志著白水杜康由作坊性產酒到規(guī)?;a。
陜西網(記者楊青山)近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出一份民事裁定書:駁回洛陽杜康控股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判定:“杜康酒”品牌,陜西、河南依法共有,并共享商譽。洛陽杜康“杜康商標唯一持有企業(yè)”廣告宣傳侵權。
本案起因
這一起糾紛案件還要追溯到2015年,當時白水杜康公司在市場上發(fā)現洛陽杜康公司在其生產銷售的50度一品杜康鑒品酒外包裝上印制有“杜康商標唯一持有企業(yè)”的廣告語,“唯一”明顯是有針對、非真實且違法的。
結合2015年間,洛陽杜康公司以白水杜康公司產品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為由,陸續(xù)在內蒙古、北京、天津等地投訴白水杜康公司生產的部分類型產品,導致白水杜康公司產品在內蒙古、北京、天津等多地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扣押、查封、封存、停止銷售,給白水杜康公司造成巨大損失。其實自上世紀杜康品牌商標注冊以來,洛陽杜康、白水杜康就品牌商標問題一直爭論不斷。洛陽杜康也多次以產品商標侵權為由向白水杜康發(fā)難,而很多事件最終不了了之。時至今日白水杜康不堪其擾,決定不再沉默,發(fā)起反擊,并于2016年收集證據,就洛陽杜康商標問題,發(fā)起訴訟將洛陽杜康告上法庭,力求為自己品牌證明,并要求洛陽杜康賠禮道歉賠償相應損失。
2017年6月5日,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就陜西白水杜康酒業(yè)有限責任公司起訴洛陽杜康控股有限公司商業(yè)詆毀行為一案下達終審判決并勝訴([2017]陜民終154號),被告洛陽杜康控股有限公司在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在產品包裝上印制“杜康商標唯一持有企業(yè)”廣告語,在《法制日報》刊登聲明“持續(xù)10天,賠償人民幣50萬元。
之后,洛陽杜康控股有限公司不服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再審申請,至被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出民事裁定駁回。
依據3月16日最高法的這份裁定(最高法民申4643號):“白水杜康公司對‘杜康’商標的使用和知名度作出了貢獻,其在商標中使用‘杜康’二字受法律保護,且享有與‘杜康’二字有關的相應商譽”。
最高法的這份裁定書還十分明確:由于歷史及文化淵源,雙方對于“杜康”品牌均沒有獨占權。
那么“杜康酒”品牌為何陜西、河南紛爭不斷?這還要從上個世紀杜康品牌注冊說起。
歷史糾紛
杜康二字本源于酒圣杜康這個人名,眾所周知,曹操《短歌行》詩句“何以解憂,唯有杜康”雖然沒有一個字提到酒,但大家都知道杜康是酒,詩歌及工具書中專指酒,加之三家杜康為了杜康商標訴訟30余年,其早已失去了區(qū)分商品來源的作用。上世紀七十年代,河南伊川、河南汝陽及陜西白水三家杜康酒廠均生產杜康酒,但都未注冊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