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述工作基礎上,我們對《標準》(征求意見稿)進一步修改完善后,組織知識產權服務機構、企業(yè)、電商平臺、行政執(zhí)法保護人員、專家學者、局內相關部門代表,分別召開6場座談會,聽取意見建議。經過逐條研究論證,充分采納合理意見,深入修改完善,在此基礎上形成《標準》。
問:《標準》有哪些主要內容?
答:《標準》對多年來商標行政保護的有益經驗與做法進行了系統(tǒng)梳理和提煉總結,并結合實踐增加了創(chuàng)新性規(guī)定?!稑藴省饭踩藯l,對商標的使用、同一種商品、類似商品、相同商標、近似商標、容易混淆、銷售免責、權利沖突、中止適用、權利人辨認等內容進行了細化規(guī)定。主要包括:
一是關于商標的使用。明確了商標的使用通常情況下是判定商標侵權行為的前提要件;進一步細化了商標的使用定義,并列舉了商標的使用具體表現形式;明確了商標的使用判定原則。
二是關于同一種商品、類似商品?!稑藴省芬?guī)定了同一種、類似商品的判定原則,并明確了《區(qū)分表》在商標行政執(zhí)法中的應有作用。
三是關于相同商標、近似商標?!稑藴省吩趥鹘y(tǒng)商標的基礎上,增加了立體商標、顏色組合商標、聲音商標等新型商標相同、近似的判斷標準,同時,進一步明晰了《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在商標行政執(zhí)法中的應有作用。
四是關于容易混淆。2014年實施的新商標法中首次提出了容易混淆的規(guī)定,在研究行政規(guī)范性文件及司法解釋的基礎上,《標準》明確了容易混淆包含的兩種情形以及判定容易混淆需考慮的相關因素。
五是關于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針對執(zhí)法實踐中存在的超出商標使用許可的類別、期限、數量而導致的有爭議的侵權情形,《標準》明確規(guī)定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包括未獲得許可和超出許可的類別、期限、數量等情形。
六是關于商標侵權具體行為?!稑藴省方Y合執(zhí)法實踐,參照相關行政答復,參考司法解釋,針對實踐中多發(fā)易發(fā)的商標侵權行為的法律適用問題進行了規(guī)定,包括自行改變注冊商標、多件注冊商標組合使用、以攀附為目的附著顏色使用、在包工包料加工承攬中使用侵權商品、銷售活動中附贈侵權商品、幫助侵權等情形,進一步明確了商標法的具體適用條款。
七是關于銷售免責?!稑藴省穼︿N售商免除責任的相關要件進行了細化規(guī)定,明確了不屬于銷售不知道的情形以及滿足說明提供者的相關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