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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包含地名的國家重大事項名稱
當事人應當避免將與我國政治、經(jīng)濟、文化、社會發(fā)展關系密切的國家重大工程、重大項目名稱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作為商標注冊或者使用。
例如:“港珠澳大橋”(申請人系未提交授權資質的自然人謝某)
但申請人能夠提供書面證明文件證明已獲得相關部門授權,且不會對我國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chǎn)生消極、負面影響的除外。
(九)山川、河流、景點、建筑物等名稱
當事人應當避免不以使用為目的,大量將山川、河流、景點名稱、建筑物等公共資源名稱作為商標進行注冊或者使用。
對上述地名作為商標注冊的禁止性規(guī)定,包含以下除外情形:一是商標所含地名與其他具備顯著特征的要素相互獨立,地名僅起真實表示申請人所在地作用的。二是地名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
二、含地名注冊商標的規(guī)范使用、合理維權及他人的正當使用
(一)含地名注冊商標的規(guī)范使用
商標專用權人應當規(guī)范使用注冊商標。使用注冊商標時應當以核準注冊的商標標志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為限,不得自行將商標中的地名部分進行更改、突出、簡化、添加、變形或者拆分使用等。如果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圍之外的商品或者服務上取得注冊商標專用權,或者需要改變注冊商標標志的,應當另行提出注冊申請。已注冊的含地名的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的使用,應遵照申請注冊時提交的使用管理規(guī)則進行使用。
(二)含地名注冊商標的合理維權
注冊商標專用權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和權利不得濫用原則,合理行使和維護自身權利。僅把相關地名作為表示地域來源的非商標意義上的善意使用應視為正當使用,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以與其已注冊商標中地名相同為由予以禁止。
(三)其他市場主體的正當使用
其他市場主體使用地名時,應充分尊重注冊商標專用權,使用方式不能超出“正當合理”的邊界。其他市場主體在使用注冊商標中的地名時,應當僅限于把相關地名作為表示地域來源的非商標意義上的善意使用,不得攀附他人的商標商譽,混淆商品或者服務來源,也不得使用非商品或者服務來源地地名,以避免使公眾發(fā)生產(chǎn)地誤認。
三、含地名商標轉讓的相關注意事項
當事人應當避免將含有地名的商標轉讓給實際使用會使公眾產(chǎn)生產(chǎn)地或者來源誤認的受讓人。同時,對于包含地名的集體商標或者證明商標的轉讓,受讓人還應當符合《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及《商標審查審理指南》規(guī)定的主體資格及其他相關要求。
四、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