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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入駐我們的平臺,就必須退出另一個平臺;在每年的集中促銷日期間,只能在我們平臺進行促銷,且價格必須低于其他平臺……”如今,很多入駐電商平臺的商家遇到了在平臺之間的“二選一”問題,這不僅給商家造成困擾,也讓消費者擔心渠道資源的集中或會引發(fā)日后價格的上漲。
8月23日,在上海市法學會消保法研究會與上海市法學會競爭法研究會聯合主辦、上海財經大學經濟法與社會法研究中心承辦的“電子商務領域消費者權益保護與競爭秩序問題研討會”上,大多數與會專家提出,近年來頻頻出現的電商平臺“二選一”問題,應視為限制交易的一種,而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近日發(fā)布的《關于促進平臺經濟規(guī)范健康發(fā)展的指導意見》規(guī)定,互聯網領域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限制交易、不正當競爭等違法行為要依法查處,平臺單邊簽訂排他性服務要依法禁止。此外,有專家指出,根據我國電子商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以及反壟斷法等相關規(guī)定,如果“二選一”是以打擊其他競爭對手為目的,不僅涉嫌侵犯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還涉嫌構成對其他平臺的不正當競爭,這有悖于公平、自由的市場競爭規(guī)則。
業(yè)界關注“二選一”
近年來,伴隨互聯網平臺競爭的激烈,“二選一”行為在電子商務領域有愈演愈烈之勢,進而引起業(yè)界的廣泛關注。
對此,浙江理工大學法政學院院長、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專家咨詢組成員王健認為,如今,“二選一”行為呈現出如下三個突出特點:從集中促銷期間發(fā)展到非促銷期間;從小規(guī)模的“二選一”發(fā)展到大規(guī)模的“二選一”;從公開的“二選一”到隱蔽的“二選一”,甚至呈現出“無平臺不二選一”的趨勢。此外,限定交易的手段日益復雜化,限定交易行為大都有單方強制的特點,自愿達成的并不多見。通常而言,具有上述特點的限定交易行為有悖于互聯網的開放、包容、創(chuàng)新的環(huán)境,違背了自由公平競爭的市場準則,妨礙、排除了互聯網平臺的競爭和經營者的競爭,間接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外部監(jiān)管的介入勢在必行,競爭法的適用也需要提速。
此外,在上海市法學會競爭法研究會名譽會長徐士英看來,互聯網經濟的迅速發(fā)展,使得電商平臺既是企業(yè),又是市場,扮演著規(guī)則制定者、市場管理者和“裁判員”等多個角色。從企業(yè)競爭來看,“二選一”容易產生濫用市場管理者為自己謀利的趨勢,出現讓電商企業(yè)進入該市場受到限制、讓消費者選擇受到限制等情形。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相關規(guī)定,判斷相關市場主體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的一個重要因素是其行為是否侵犯了消費者權益,因此,如果電商平臺“二選一”讓消費者的轉移成本增加,甚至讓其失去選擇權,那么,該平臺的相關行為就可能構成不正當競爭。